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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规

        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9/30     浏览次数: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226号
        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建委(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进场发、承包交易提供交易服务的可收取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成交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支付40%,中标人支付60%。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工程交易免收发包单位的交易服务费。
          (三)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可在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四)各地每年应将收取交易服务费的5%上交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要用于信息网站建设、信息发布和办公费用等。
           三、交易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和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承发包、洽谈、招标、开标、评标时活动场所,并提供的相应的设施和服务;

          (二)提供建设工程报建、招标信息以及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专业与劳务分包、中介等有关信息服务;

          (三)提供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咨询及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服务;

          (四)提供进场管理的建设工程集中统一办公条件及相应的设施;

          (五)提供工程招标和合同有关技术咨询及评标技术专家评委名册、专家库。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按照申报程序,向省建设厅报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考核材料。对于硬件设施不配套,服务内容不完善,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没有通过省建设厅考核的,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为省管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要在交易场所的显目位置,公开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备注:中标价中注明以下的,均不含本计费段,如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200万以上的含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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